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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是我國行政審判中一個突出的現(xiàn)象,而根據(j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時公布了《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這兩個司法解釋將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審判中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基層法院最為突出!弊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奚曉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轄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管轄規(guī)定共10條,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調整,規(guī)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不宜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轄區(qū)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決定自己審理,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況,可以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qū)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決定自己審理。(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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