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蘿崗區(qū)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班路飛、錢光富、劉勇、班小娟有期徒刑5年至9個月不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創(chuàng)新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其中最小涉案人班小娟年僅18歲,獲刑9個月。法國軒尼詩公司專門致函該法院表示贊許。
出租屋內大肆勾兌名酒
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間,被告人班路飛糾集被告人錢光富、劉勇、班小娟等人,租賃蘿崗區(qū)聯(lián)和街黃陂村沙灣北街1號1樓房屋,利用回收的高檔酒酒瓶以及“尖莊”、“金六!、“達可”等品牌的低價酒進行勾兌、灌裝,再粘貼上購買的假注冊商標標識,冒充芝華士、黑牌、軒尼詩、馬爹利、百齡壇、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瀘州老窖等國內外高價名酒以廣州市鼎盛公司以及廣州市百利豐公司的名義銷售給陳創(chuàng)新、“李浩”等人。
2006年6月2日,公安機關在被告造假窩點內繳獲假酒669支案值48699.91元。四被告人非法經營的數額合計為441869.91元。經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檢驗,繳獲假酒的甲醇、雜醇油的指標均為合格。
售假酒獲利40余萬元
在非法從事洋酒勾兌勾當的同時,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間,被告人陳創(chuàng)新多次從班路飛處購進大量假冒的國內及國外名酒,并在其經營的廣州市白云區(qū)三元里新泰百貨店(原名永利百貨店)進行銷售,銷售金額198290元。
蘿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班路飛、錢光富、劉勇、班小娟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且假冒多種注冊商標,侵犯了多個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專用權,非法經營數額達441869.91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
被告人班路飛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銷售等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年齡最小的被告人班小娟于2005年9月21日滿16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此日期前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不應負刑事責任,在此日期后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記者 王道斌、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