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說,近日《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28次會議審議,委員們覺得原有的2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難遏富人超生,擬成倍提高繳費標準: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發(fā)現違法生育行為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而一些地方對富人的重罰已經利劍出鞘:浙江樂清依法對當地一個超生的私營企業(yè)主包某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101萬元;安徽也對一個私營企業(yè)老板征收了60萬元的社會撫養(yǎng)費。
網絡上對于這種重罰一片叫好,認為就是要通過這種“重罰”將富人罰得傾家蕩產,而且只有這種天價處罰才能遏制富人超生。而諸多媒體評論卻反對這種重罰,認為重罰對于富人是一種不平等,憑什么窮人罰得少而富人罰得多,這不是一種“多數人暴力”嗎?這兩派似是而非的看法,真是讓我們“亂花漸欲迷人眼”。
而我的看法是,“重罰”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所謂的重罰,如果簡單從具體數額上講,對一個年收入50萬元的超生富人征收100萬元與對一個年收入為1萬元的窮人征收2萬元,這100萬相對于2萬元來說,當然是重罰了;但是,如果考慮到對富人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對窮人也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那么這100萬元就談不上是重罰。因為,如果說100萬元對于富人來說太重了,但2萬元錢對于窮人來說不也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嗎?所以,我不認為這種因為按一定的比例對于富人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造成總體數額更多,就是“重罰”,這其實只是一種“比例罰”———按照你的財產、收入的比例來進行“處罰”。這種比例罰在許多國家的刑法中都有規(guī)定,比如對于某種犯罪行為要處以一定的罰金,那么這種罰金就不是像我們國家一樣規(guī)定繳一定的數額,比如說要處1萬元罰金,所有的人都是繳1萬元罰金;而是按照你的財產和收入,處以一定比例罰金,比如處以10%的罰金,那么有100萬元財產的人要繳10萬元,有10萬元財產的人繳1萬元的罰金。甚至在法庭允許犯罪嫌疑人保釋而在要求他們交保釋金上,我們也能看到這種按財產比例繳收:富人繳得多,窮人繳得少。
這種“比例罰”似乎在人與人之間帶來不平等,同樣一件事情,為什么窮人處罰的實際數額更少,而富人處罰的實際數額更多?但這種表面上的形式不平等,實際上卻蘊藏著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因為,法律處罰具有兩個功能:一是懲罰,二是預防。從懲罰上講,如果對于窮人與富人的具體數額都一樣,那么可能對于窮人是一種懲罰而對于富人卻不是———窮人損失1萬元錢與富人損失1萬元錢的心理感受是完全不一樣;從預防功能上講,富人如果只是交與窮人一樣固定多的錢,那他就完全可以滿不在乎,因為這些錢根本不足以觸動他,他可以繼續(xù)不斷地違法。所以,在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問題上,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征收,我以為就是一種平等的對待,正如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我們不可能對所有的人都征收同樣數額的稅收,而是按照其收入的比例進行征收,甚至還遠遠超出比例征收,進行累進征收———收入越高,征收的比例越大。
當然,有人會說,就是按收入的比例征收,也無法完全遏制富人超生。我承認這個現象是存在的,正如我們再規(guī)定嚴厲的刑罰,總有人鋌而走險要殺人越貨。但是,創(chuàng)造財富的過程畢竟是一個辛苦的過程,相信每個人都會珍惜自身的財富,所以,這種比例征收能起到相當的作用。(作者:楊濤)